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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王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7******,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至6月20日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购买元宝,在手机上利用朋友局APP软件,创建微信亲友圈开房间玩四人郑州麻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房间费。在此期间,共抽头渔利7827元,参与赌博人员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红包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建微信亲友圈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王 昊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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