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身份证号码512928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O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7日,在我区**镇**市场附近一无名麻将馆内,受雇为李某甲、刘某某、余某某、程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5人所开设的赌场提供发牌、抽水工作,以此获取每日人民币500元或800元的报酬。经查明,上述赌场于2019年2月14日至2月18日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4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甲、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达
书记员:段文英
2019年1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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