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4********,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居委**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办事处某某居委**号其住家的二楼,利用一张麻将台和二副麻将牌设赌供人赌博,每盘赌注人民币(下同)20元或40元,王某某每次向每位参赌人员收取茶水费40元,至被查获时,王某某共设赌约10次,从中非法获利约1600元,所得赃款已被花光。2019年12月8日,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抓获王某某和参赌人员林某甲、吴某甲、杨某某、林某乙,并扣押到赌资、赌具麻将台一张和麻将牌二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赌具麻将台一张、麻将牌二副、赌资307元(持有人:林某甲)、赌资5510元(持有人:吴某甲)、赌资6元(持有人:杨某某)、赌资1400元(持有人:林某乙);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吴某甲、杨某某、林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