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一毛一分”,组织群内参赌人员柴某某、龚某某等人在“王牌****”APP上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237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参与赌博嫌疑被平湖市公安局**派出所治安传唤,期间主动交代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交易统计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汪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237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潘某某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20******;
2.电子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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