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使用微信号:abcd1596256****(微信昵称:独一无二)建立微信群,召集人员,使用一款名为“互乐麻将”的APP进行打麻将赌博,利用APP内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王某某使用微信账号abcd1596256****、SHYSDMY收受微信红包进行结算,王某某以每轮收取4元“房费”名义进行抽头,非法获利38432元。2020年5月26日,王某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缴非法所得25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退缴非法所得票据、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招揽人员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川
检察官助理:张秀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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