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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街**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长春市宽城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内,利用手机、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等器材,建立微信群纠集玩家通过“吉林快三”、“韩国快三”进行网络赌博。经审计,被告人王某甲接受赌博玩家下注资金共计1,380,362.40元。被告人王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20,705.44元。

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王某甲位于长春市宽城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审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地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检验结果报告单、指认照片、微信群截图、 投注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赌博网站及相关信息的截图、情况说明、银行存取款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王某乙、闫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腾讯公司微信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岩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侦查卷宗肆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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