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霸州市**宾馆三楼游戏厅帮助一姓吴(姓名不详)的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和设备维护报修等工作。该游戏厅放置捕鱼游戏机五台、押分机九台、单挑机一台,均被认定为赌博机。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温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公安机关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广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永清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会评估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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