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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于河北省廊坊市,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1002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廊坊市***广阳**********。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三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廊坊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王某甲在***派出所辖区内违法经营赌博性质电子游戏厅,且王某甲曾向被告人王某某打招呼请求王某某在平时检查、巡逻工作中给给予关照。2017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给王某甲发送短信“本周市局又要异地调警,查黄赌,被查到分县局局长辞职,分管副局长和所长免职,先停一周”,王某甲给其回复短信“好嘞大哥,马上关”。

2020年3月23日,保定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甲犯开涉赌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认定王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凤芝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3164****;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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