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2********,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8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贩卖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来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把自己办理的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钱的价格进行贩卖,截止2020年4月份,共计出售25张银行卡,非法获利22000元。2019年1月份,被害人赵某某分别向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建设银行卡和交通银行卡内,转入10800元和8800元被骗资金;被害人于俊杰转入王某某建行银行卡被骗资金606780元。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名下一张已贩卖出去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内的一笔18000元非法资金取出,交给何某某,(未到案)获得100元好处费。

另查明,经兰考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电话传唤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36份;(3)王某某交通银行卡交易清单3份;(4)扣押王某某手机一部;(5)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被害人赵某某、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的25套银行卡贩卖给他人使用,获利22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