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街**号**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一网吧上网时,轻信网吧厕所墙壁上的小广告,联系一名叫冯刚的男子办理贷款业务,后按冯刚的要求用本人身份办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账号6224393800******)、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36021******)、中国建设银行卡,并将上述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提供给冯刚使用,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谢某甲在海南省乐东县莺歌海盐场二工区家中使用手机软件“平安i贷”进行贷款,被诈骗9799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799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36021******内流转。
2、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刘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滑翔路4-4号271家中接到一位自称“百度有钱花”借款平台客服人员的微信添加****,报警人添加此人,再与对方交谈时,对方得知报警人有贷款需求后,让刘某某先交899元会员费,又以刘某某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被冻结为由,被诈骗8899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899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36021******内流转。
3、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谢某乙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冶金路路东小区一单元1503家中刷抖音发现“人人贷”的链接,后其在平台上申请贷款时对方以填写银行卡错误需要验证银行流水等理由,被诈骗220036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10000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36021******内流转。
4、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石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玉田新村38栋813房,在网上搜索百度有钱花想找人贷款,后对方以会员费和解冻费为由让其转账,被诈骗9623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5862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36021******内流转。
5、2020年04月11日,被害人葛某某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天宏酒店205号房间,其下载一个叫平安i贷的手机软件,其在该APP上贷款时被以会员注册费、解冻费等理由,被诈骗31799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30000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636021******内流转。
6、2020年4月22日,被害人胡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马坑小区10座704家中,其在珍爱网上认识一个女子,对方借口出差要其帮忙操作投资比特币,并把网址、登录账号及密码告诉其,其在操作中发现投资有盈利,之后其在对方诱导下在4月30日也在此网站操作投资12000元人民币,其发现网站账号被冻结,对方要求充值6481元人民币解冻,被诈骗18481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18481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4393800******内流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本厚
检察官助理:陈顺友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罗锦镇镇上村平安街西面90号407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飞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王飞在广州市白云区一网吧上网时,轻信网吧厕所墙壁上的小广告,联系一名叫冯刚的男子办理贷款业务,后按冯刚的要求用本人身份办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账号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xxxx6)、中国建设银行卡,并将上述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提供给冯刚使用,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谢玲在海南省乐东县莺歌海盐场二工区家中使用手机软件“平安i贷”进行贷款,被诈骗9799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799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飞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6内流转。
2、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刘博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滑翔路4-4号271家中接到一位自称“百度有钱花”借款平台客服人员的微信添加好友信息,报警人添加此人,再与对方交谈时,对方得知报警人有贷款需求后,让刘博先交899元会员费,又以刘博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被冻结为由,被诈骗8899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899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飞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6内流转。
3、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谢丹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冶金路路东小区一单元1503家中刷抖音发现“人人贷”的链接,后其在平台上申请贷款时对方以填写银行卡错误需要验证银行流水等理由,被诈骗220036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10000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飞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6内流转。
4、2020年4月12日,被害人石婷婷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玉田新村38栋813房,在网上搜索百度有钱花想找人贷款,后对方以会员费和解冻费为由让其转账,被诈骗9623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5862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飞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6内流转。
5、2020年04月11日,被害人葛会祖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天宏酒店205号房间,其下载一个叫平安i贷的手机软件,其在该APP上贷款时被以会员注册费、解冻费等理由,被诈骗31799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30000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飞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6内流转。
6、2020年4月22日,被害人胡健在福州市鼓楼区马坑小区10座704家中,其在珍爱网上认识一个女子,对方借口出差要其帮忙操作投资比特币,并把网址、登录账号及密码告诉其,其在操作中发现投资有盈利,之后其在对方诱导下在4月30日也在此网站操作投资12000元人民币,其发现网站账号被冻结,对方要求充值6481元人民币解冻,被诈骗18481元人民币。其中,被骗资金18481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x内流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本厚
检察官助理:陈顺友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飞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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