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吕梁柳林县**镇**村**,现住址太原市综改区**村**,在小店**路“**不可”外卖店打工。2013年12月2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4月3日被刑满释放。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本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综改区**村利用手机号码1323351****、1323351****、1773516****、1763569****等给多名上线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链接,致使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经朋友推荐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微信昵称为“财物公司”、微信号ASDT8765****,爱雇于该男子,以每发送一条短信10元的报酬为该男子发短信链接。QQ号(90998****)、QQ号(227071****)的两名男子与被告人王某某对接发短信的内容,后由以下三个支付宝账户给被告人王某某报酬:
1、对方支付宝账户:社会你敏姐422***@****,2020年6月5日9时21分,转账110元,订单编号:xxxx00470027833412。
2、对方支付宝账户:191********59,昵称“**军”的人支付宝转账,6月5日11时46分转账110元,6月6日12时15分转账160元,6月7日11时24分转账400元,6月7日20时转账400元,6月9日14时转账320元。
3、对方支付宝账户:162*********43,昵称“**过”,地区:广西南宁,2020年6月10日21时转账200元,6月11日14时转账140元,6月13日14时转账150元。
被告人王某某共向其上线指定的手机号发送“咸鱼”和“58同城”相关诈骗短信188条,获得报酬1880元,被害人被骗金额目前不完全统计为75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