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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9********,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公司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在袁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下,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并购买两部手机后,王某某将刘某某的3张银行卡、自己的3张银行卡连同U盾、手机卡、手机按照袁某某提供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通过快递寄走,并收取袁某某给付的105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7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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