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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住信阳市平桥区**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同学刘某某(另案处理)以许诺好处的方式拉拢被告人王某某帮其办理银行卡,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将被用于赌博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为刘某某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718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信阳**支行;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80000********,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39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信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9130********,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分行营业部。被告人王某某办好银行卡后,将该四张银行卡连同一张手机卡通过刘某某交由他人使用,获利50元。后该四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涉及电信诈骗案6起。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卡从开户至2020年6月23日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7.71万元,中国银行卡从开户至2020年6月23日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2.9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卡从开户至2020年6月24日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8.09万元,中国民生银行卡从开户至2020年6月23日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0.58万元,合计69.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信息、银行明细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牟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贻袁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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