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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4日,身份证号码:622726199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某某**镇**村*社***号,现住庄某某水洛镇**村*社***号,农民。2013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庄某某公安局处十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2013年7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庄某某公安局处十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2013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时许,史某某在庄某某“****”KTV过道打电话时,看见路过的李某某,便顺手在李某某胸部摸了一把,李某某便骂史某某,这时KTV经理苏某某听见争吵声赶过来并质问史某某为什么要摸自己女朋友,李某某和她一块的李某甲、周某某还有KTV服务员何某某、朱某某在一旁拉劝,史某某便追着苏某某理论,路过自己包厢时踢开包厢门,在包厢内的史某甲和史某乙听见史某某的争吵声,从包厢内赶了出来,于是几人便在楼道内理论,史某某一直推搡苏某某,这时在其他包厢娱乐的被告人王某某听见争吵声从包厢出来,看见朋友苏某某和史某某在过道相互撕扯推搡,于是上去拉劝,这时在大厅休息的刘某看见后也过去拉劝,拉劝的过程中刘某就抓住一旁围观的周某某在脸上打了几拳,肚子上踏了一脚,并将李某甲踏了一脚。李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就赶过去拉劝,拉劝开后刘某来到史某某跟前,欲殴打史某某,被在一旁的史某甲推开,刘某就在史某甲身上打了几拳,并缠住史某甲乱打;被告人王某某拉劝不住相互撕扯的史某某和苏某某,就抓住史某某的头发,在史某某头上用拳头打了几下,之后史某某被苏某某摔倒在地,接着苏某某就将史某某拉起来,一旁的被告人王某某就拿起吧台上的一瓶红酒,在史某某头上打了一下,并顺势在史某某后背用破酒瓶捅了一下,一直拉劝的史某乙就将王某某拉劝开,后王某某就离开去上厕所,史某某也被苏某某等人劝离吧台并被拉劝到D09包厢,上完厕所后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后厨拿了一把菜刀,路过D09包厢时,看见苏某某在包厢内劝说争吵的史某某,于是拿出菜刀趁史某某不注意在其后背处砍了两下,接着服务员朱某某就将王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下,被告人王某某便离开KTV。后史某某被送往庄某某中医院住院治疗,史某某被诊断为:1、右侧腰部开放性损伤;2、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4、多处软组织挫伤。史某某住院39天,共花去医药费17578元。经庄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庄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有菜刀一把、碎酒瓶一包;书证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住院病历、缴费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刘某、苏某某、史某甲、李某某、史某乙、李某甲等人证人证言;被害人史某某陈述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笔录;庄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杰

                               检察官助理:苏  浩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79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证菜刀一把(长约35厘米,木质刀柄)、碎酒瓶一包(打碎玻璃酒瓶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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