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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付某某二人为工友。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回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路北*巷出租屋*楼*号房的宿舍,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继而殴打被害人龚某某并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对其进行恐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菜刀砍伤同宿舍中进行拉架的被害人付某某。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付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童龄

2020年21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份。

4.涉案菜刀现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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