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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罪)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以和李某甲恢复男女朋友关系和还钱为由,多次饮酒后到李某甲父母家蹲守、滋扰,对李某甲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并扬言要杀死李某甲及其家人。

1.2018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把李某甲送回西桥老家给父亲李某乙过生日,过完生日后,李某甲因不跟王某某走,王某某就在李李某甲父母家不离开,李某甲的亲戚报警报,经处警民警劝说后王某某才离开。

2.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给李某甲发信息、打电话,被喀喇沁旗公安局以“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行政拘留。

3.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去李某乙家,见李某乙家墙上有人干活,用水壶预打施工人员,王某某听说有人已经报警,开车逃走。

4.2019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从后墙跳入李某乙家院内,李某乙将房门打开后,王某某以用菜刀刀背砍伤自己头部的方式威胁李某乙,让李某乙把李某甲找回来与自己和好。

5.2019年6月30日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前往李某乙家及莽某某(李某甲前婆婆)家附近蹲守,用望远镜观望。

6.2019年9月,为逼迫李某甲和其恢复关系,被告人王某某到西桥镇新窝铺村威胁莽某某,如果不将李某甲的儿子韩某某送回李某乙家,就将韩某某弄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乙、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婚恋等纠纷,恐吓他人,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甚至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给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民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钧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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