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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村**号*户。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因患****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宋某某、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租赁的起亚轿车,在青岛市城阳区**路公交站附近,手持镐棒等工具无故殴打被害人纪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纪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纪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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