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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2012年9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2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1月14日,在灯塔市**镇**村曹某甲家中,因赌博一事,王某乙与张某甲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甲出于朋友义气对王某乙进行殴打。

2.2017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在灯塔市**镇**村王某丙家中,王某甲和王某丙二人设局供他人赌博,因刘某甲要跟庄押注王某甲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对刘某甲进行殴打。

3.2017年2月21日20时许,在灯塔市**镇**附近路口,因王某甲与张某乙别车一事,王某甲与张某乙二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甲持手中的扎枪头将张某乙妻子曹某乙的眼袋处划伤。

4.2018年1月6日晚,在灯塔市**镇**村曹某丙家中,王某甲伙同他人欲在曹某丙家中设局供他人赌博,曹某丙不同意,二人发生厮打。案发后当事人王某甲与曹某丙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甲赔偿曹某丙人民币9000元。

5.2018年3、4月份的一天,在灯塔市**村委会,**村对村民承包本村机动地。因在殴打曹某丙一事中赔偿给曹某丙9000元钱,被告人王某甲对曹某丙心怀不满,王某甲遂在村委会扬言要与曹某丙争地,曹某丙的妻子孙某某为了低价拍地被迫给王某甲拿了3500元人民币。

6.2018年3、4月份的一天,在灯塔市**镇曹某甲家中,因被告人王某甲殴打曹某丙和向曹某丙家索要3500元一事,曹某丙的父亲曹某丁质问王某甲,王某甲对曹某丁进行了殴打。

7.2018年7月18日23时许,因王某甲不满曹某戊将他踢出一个斗地主的微信群,王某甲酒后到曹某戊家用砖头将曹某戊家门前车的车挡风玻璃砸坏,后邻居卢某某、刘某某夫妇在劝王某甲时遭到王某甲殴打。案发后王某甲与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8.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在灯塔市**镇曹某己家中,因王某甲没给杨某某家稻田地使用收割机收稻子一事杨某某与王某甲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厮打。

9.2019年8月22日7时30分左右,在灯塔市**镇**村夏某某发现王某甲所立的拱门有偷电行为,因夏某某系西三家子村电工,夏某某遂给王某甲打电话质问此事,王某甲到达现场后辱骂、威胁夏某某,夏某某的妻子刘某乙在跟王某甲理论此事的过程中遭到王某甲殴打。案发后灯塔市公安局给予被告人王某甲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调解书、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病历、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丙、李某某、夏某某、曹某己、王某丙、高某某、王某丁、刘某丁、钱某某、张某乙、张某甲、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孙某某、曹某丁、卢某某、曹某戊、杨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险峰

李金格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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