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场**街区**号,住汉川市**场**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3 月16 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以其哥哥王某乙死亡补偿过低并重新追究***院负责人刘某某的责任为由,在前期补偿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不听劝阻,采取到***场场部谢某某办公室缠访、闹访的方式,要求***场补偿其55 万元,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两小时。
2016年5月18日左右,王某甲以信访诉求得不到解决为由,不听劝阻,采取到***场场部*甲办公室内缠访、闹访的方式,要求***场补偿其55 万元,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两个小时。
2016年7月12日左右,王某甲以信访诉求得不到解决为由,在前期补偿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不听劝阻,采取到***场场部*乙办公室内缠访、闹访的方式,要求***场补偿其55 万元,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三个小时。
2016 年11 月14 日左右,王某甲以信访诉求得不到解决为由,在前期补偿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不听劝阻,采取到***场场部张某甲办公室内缠访、闹访的方式,要求中州农场补偿其55 万元,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一个多小时。
2016 年11 月23 日左右,王某甲以信访诉求得不到解决为由,在前期补偿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不听劝阻,采取到***场场部*甲办公室内缠访、闹访的方式,要求***场补偿其55 万元,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一个多小时。
2016 年11 月下旬,王某甲以信访诉求得不到解决为由,在前期补偿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不听劝阻,采取到***场场部办公室内缠访、闹访的方式,要求***场补偿其55 万元,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一个多小时。
2016 年12 月24 日左右,王某甲以信访诉求得不到解决为由,在前期补偿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不听劝阻,采取到***场场部谢某某及综治办办公室内采取缠访、闹访的方式,要求***场补偿其55 万元,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一个多小时。
2017 年1 月19 日,王某甲以信访诉求得不到解决为由,在前期补偿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不听劝阻,采取到***场场部无理纠缠、辱骂、殴打党委书记谢某某的方式,要求***场补偿其55 万元,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两个多小时。
2017 年1 月26 日至2 月11 日期间,王某甲以谢某某将其手打伤和王某乙死亡补偿过低为由,先后四次到谢某某居住的小区及家门口吵闹、叫骂,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谢某某及家人的生活秩序。
2017 年6 月,王某甲以家中装修房屋时家中的木板和一条香烟不见为由,不听劝阻,采取到***场场部*甲办公室内无理吵闹的方式,要求***场赔偿木板和香烟,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一个多小时。
2018 年9 月,王某甲在汉川市纪委明确回复其信访诉求已解决的情况下,仍到***场综治办办公室闹,严重影响***场场部工作秩序长达一个多小时。
2018 年10 月29 日左右,王某甲以到汉川市纪委举报**场存在违纪情况为要挟,到***场谢某某及综治办办公室,强行要求***场报销其个人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并采取吵闹、滞留的方式,扰乱***场场部的工作秩序,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
2018年10月31日,王某甲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制造影响,到汉川市***场**大门口燃放鞭炮,影响**院的工作及生活秩序。
2019 年4 月份以来,王某甲在汉川市纪委、政法委、信访局等部门对其诉求已明确回复的情况下,仍多次到上述部门缠访。
2019 年9 月2 日及11 日,王某甲为制造影响,向***场场部施压,以达到以访谋利的目的,先后两次到湖北省信访局上访。
另查明,2017 年3 月27 日,王某甲通过多次缠访、闹访的方式向***场场部强要55 万元,***场场部被迫与其签订第二次补偿协议,并给王某甲18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协议书、收条、补偿协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信访材料、上访登记记录、中州农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谢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林某某、高某某、张某乙、余某某、刘某某、严某某、陈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达到其个人目的,不听劝阻多次拦截、辱骂、干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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