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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石家庄市井陉县井陉矿区**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号,住河北省辛集市*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03月22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04月14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05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大众途锐汽车行驶到辛集市高速服务区出口处时,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右侧同向行驶的奔驰车驾驶人李某乙抢道所致,王某某对李某乙进行辱骂并从车辆后备箱内取出金属扳手将李某乙驾驶的奔驰汽车前挡风玻璃、前机盖及一部华为手机毁坏,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6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用扳手一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明细表;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级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追尾后,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3.6万余元,情节严重,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8月31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扳手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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