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路西**巷**号,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2020年8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在三里庄村西南街和平路路口手持菜刀、斧子、树桩将被害人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吉利美日牌轿车砸坏(车牌号冀G*****)。经张家口市万全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砸坏车辆损失24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菜刀三把、树桩一截;
2.书证:户籍证明信、张家口市万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阎某甲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砸车辆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光盘和审讯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故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帆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单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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