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l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白某某新市街百信广场西区十八般吃喝公司,持啤酒瓶殴打许某某头部,后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持椅子与柯某某、许某某等人互殴,并用拳头打前来劝架的罗某某头部。经鉴定,柯某某、许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罗某某头皮、颈部挫伤,三人的伤势均属轻微伤。案发后,王某某赔偿罗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门诊病历、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翁某某、黄某乙、白某某、钟某某、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柯某某、许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82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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