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9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辱骂他人,于2016年4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8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4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因拆迁问题,多次至平湖市**镇**村、**活动室等地,随意辱骂罗某某及其家属罗某某、黄某甲、朱某某等人,并伴随扔石头、摇门等行为。
2、2012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因被害人倪某某、张某甲、盛某某、吕某某等人劝其不要辱骂他人,后产生不满心理,多次至平湖市**镇菜场、盛某某棋牌室等地,随意辱骂倪某某、张某甲、盛某某、吕某某等人。
3、2012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张某乙产生纠纷,后多次至平湖市**镇**茶馆、张某乙家等地,随意辱骂张某乙及其家属俞某某。
4、2012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因徐某甲等人未在其住院期间探望等琐事,产生不满心理,后多次至平湖市**镇黄某乙过渡房等地,随意辱骂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接警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违法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倪某某、徐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鸣霞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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