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7年10月22日,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7********,群众,罗庄区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兴学、陈贵勇(均已判决)等人在临沂市罗庄区矿务局医院急诊室一楼一病房内,将与其三妹王兴香偶发矛盾纠纷的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殴打至伤。经伤情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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