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1********,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3时至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丈夫刘某甲(已判决)在萧县永固镇胜利村村委会,以村镇干部未到其家中慰问受灾情况及未享受低保政策为由,随意辱骂村镇干部,严重影响村镇干部救灾及日常工作,破坏社会秩序。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永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许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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