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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19〕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号,暂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宾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因不满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收回鱼塘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西充县多扶镇人民政府已履行生效判决。但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多次到北京等地非正常上访,并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以到北京等地上访相要挟,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9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了到北京的火车票,准备去北京上访。西充县政府维稳办工作人员王某乙对其进行劝解时,被迫向其支付700元钱,王某甲收钱后才答应不去北京上访。

2、2019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再次购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并向多扶镇政府和多扶派出所工作人员扬言要去北京上访。同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对其进行劝解的西充县多扶镇中心街社区工作人员谢某某索要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来到西充县委食堂非正常反映诉求,王某甲以不给钱就不离开相要挟,向对其进行劝解的多扶镇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多扶镇中心街社区工作人员谢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甲给县委领导发短信,扬言要到北京上访。同年2月4日,王某甲以不给钱就在春节期间去北京上访相要挟,向对其进行劝解的西充县多扶镇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2月2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再次购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并拨打110电话,向西充县公安局领导扬言其准备去北京上访。同年2月26日,王某甲以在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相要挟,向对其进行劝解的多扶镇中心街社区工作人员谢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实现不合理诉求,多次向对其劝解的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索要财物共计6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琳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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