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公寓**房间。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许,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大街**公寓大厅,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踢倒电梯间垃圾桶、摔坏保安处电水壶,经保安劝说回到公寓**房间。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从家中厨房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公寓大厅,持刀辱骂、恐吓值班保安,随后用水果刀将电梯显示屏扎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照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文辉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肆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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