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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陕西省周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经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罪犯周某某(已起诉)2017年10月27日23时许,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已判决),在周某某**KTV内与人发生争执后导致打架。后周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要了一把刀,周某某用刀将**KTV大厅内的丁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田某某用刀捅伤。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2018号鉴定,丁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1084号鉴定,赵某某斌损伤属重伤二级。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2019号鉴定,王某甲损伤属轻伤二级。陕正义司鉴【2017】临鉴字第12073号鉴定,王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KTV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东龙

检察官助理:朱迪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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