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回到其居住的小区,随意将一辆川R*****本田越野汽车的左后视镜损坏后,又拿砖将一辆车牌为川R*****的沃尔沃越野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烂、车尾翼,尾箱及后保险杠划损。小区保安发现后将其控制住报警。经鉴定,沃尔沃轿车损毁部位价值为14855元。轿车上提取的疑似血迹,与王某某的血样,19个基因坐基因相同,其似然率6.93*10的24次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寇志农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9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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