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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29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回到其居住的小区,随意将一辆川R*****本田越野汽车的左后视镜损坏后,又拿砖将一辆车牌为川R*****的沃尔沃越野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烂、车尾翼,尾箱及后保险杠划损。小区保安发现后将其控制住报警。经鉴定,沃尔沃轿车损毁部位价值为14855元。轿车上提取的疑似血迹,与王某某的血样,19个基因坐基因相同,其似然率6.93*10的24次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9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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