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区**楼**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1日14时许,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路的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车库内,为泄私愤,对张某甲(男,34岁)停放在该车库**号车位处的**牌小型越野客车前保险杠、左前车门、左后车门进行踢踹,造成车辆多部位损坏。经价格认定,车辆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7099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账单、发票、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车辆照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孙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霞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1068****;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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