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徐某区**镇**村一区71号。2013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徐某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017年11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徐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23刑满释放;2019年6月1日,因纠纷与他人打架,调解处理;2019年7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徐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8时许,在***镇***村花皇美容院,王某某无殴打前女友郝某甲。经鉴定,郝某甲损伤为轻微伤。
3.2019年12月30日18时许,在***镇***村火锅英雄马路上,王某某无故殴打前女友郝某甲的哥哥郝某乙。经鉴定,郝某乙损伤为轻微伤。
3.2020年1月2日13时许,在***镇***中学附近,王某某无故殴打前女友郝某甲。
4、2020年4月13日22时许,在***镇***宾馆门口,王某某于取保候审期间,无故殴打郝某甲的父亲郝某丙,后殴打郝某甲。经鉴定,郝某甲、郝某丙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郝某甲、郝某丙等人陈述;3.证人曹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 鹏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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