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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已退休,户籍在本区**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5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路**弄沿街商铺门口,为发泄情绪,采用螺丝刀戳破轮胎的方式,无故损坏该处停放的牌号分别为苏******、皖******、沪*****、皖******、苏******、皖******、鲁******、苏******、苏******车辆的11个轮胎,造成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395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某某、程某某、代某某、邹某某、欧某某、杨某某、施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其等停放在上址的车辆轮胎被戳破。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王某某处扣押到螺丝刀一把。

3.案发地监控视频截图证实,案发时一男子将停放的车辆轮胎戳破,王某某确认其即是视频中男子。

4.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照片证实,涉案的苏******、沪*****、皖******、皖******、鲁******、苏******、苏******车辆被损坏轮胎物损共计人民币1,395元。

5.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均收到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并已谅解王某某。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被抓获。

7.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了其案发时其在上址用螺丝刀戳破多辆汽车的轮胎,并辨认了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3861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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