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2********,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捕前住河南省许昌市**乡**村**组,无前科。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将赤峰汽车站西侧瑞泰宾馆、银德超市、22元自助水饺店内吧台台面、玻璃门、花盆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94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相某某、张某乙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拘役贰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