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唐某甲、张某某等人在开阳县*渡镇**村**组唐某乙家饮酒吃饭。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不满被害人张某某搭话,遂提起木板凳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后双方被在场人劝开。其后,被告人王某甲又因不满被害人张某某,先后在开阳县*渡镇**村**组唐某乙家附近、**桥头处马路上使用拳头无故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脸部。其间,被害人张某某一直未还击,其朋友唐某甲见状便警告制止被告人王某甲,引发被告人王某甲强烈不满。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从家中携带二把杀猪用的刀具到达开阳县**渡镇**村**桥头处马路上,扬言砍杀被害人唐某甲。后被害人张某某、唐某甲,在制止、夺取被告人王某甲手中刀具的过程中受伤。经鉴定:1.被害人张某某因外伤致下颌部偏右份皮肤单条伤痕长4.5cm,面部多处疤痕累计长6.0cm以上属轻伤二级;2.张某某因外伤致左上臂、前臂皮肤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人口户籍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鄢某某、何某某、粟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鄢某丁、鄢某戊、唐某乙、龙某某、唐某丙、严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110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鉴定资质证书、住院病历、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川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6.被害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