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号。因非法上访,于2016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因非法上访,于2016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10月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丈夫裴某某在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原拥有砖(土)木结构老式住房一套,其中正房一间、过道小房子三间,建筑面积共计72.2平方米。2007年5月,曾都区**会与裴某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约定由裴某某2007年7月1日前自行将其原住房拆除,并给予裴某某住房安置补偿26071.2元。后裴某某反映带头拆迁没有得到奖励,2007年6月29日,曾都区**会与裴某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裴某某保证在7月31日前自行拆除约定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曾都区**委会给予裴某某奖励款1444元。上述两项协议签订后,裴某某分两次领取拆迁补偿款、奖励款共计27515.2元。王某某、裴某某领取补偿款后,只拆除了一间正房,保留过道三间小房子。2009年11月,在村干部多次通知裴某某的情况下,裴某某仍不同意拆除剩余建筑物,为确保施工进度,施工队将裴某某剩余建筑物进行了拆除,造成房屋门窗、椽子、檩子等物品部分损坏,为此其多次找领导解决。最后,负责该项目的原开发区党工委**周某甲找到时任管委会**付某某反映,付某某责成周某甲与党工委**李某丙一起到现场核定,对其门窗、红砖、石灰等物品及工钱认定19000元。2011年4月19日居委会又增补了物品损坏等补偿款19000元。另外,为切实解决王某某、裴某某夫妇反映的问题,居委会给予其责任田青苗及房前屋后树木补偿费共计45229元。
后王某某仍然不满足,以房屋拆迁经济补偿款、拆迁费等问题为诉求到各级党委、政府和信访部门上访。期间,王某某采取跳楼、喝农药的方式向地方政府施压,以满足其无理诉求:2014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到曾都**区**室,以喝农药的方式威胁领导解决其问题,后被工作人员李某甲、李某乙、龚某某劝止,农药洒在了会议室内;2015年8月27日下午,王某某到曾都**区**楼三楼,以跳楼相威胁,要求领导解决其问题,后被工作人员刘某某、曹某某拉开。
2016年9月20日,曾都**区**会对其信访事项作出办结结论,但王某某对此依然不服,并到北京市天安门和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其中,2016年10月1日,王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同年10月2日,王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16年10月3日,因王某某到北京市非法上访,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城区**路段拦截原市委**陈某某的公务车反映问题,被随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带至该局,后被管委会工作人员接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曾都区**基地**会与王某某丈夫裴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随州市曾都经济**区**会出具的《关于王某某信访问题的办结报告》、随州市曾都区信访局出具的王某某信访记录、《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领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曹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龚某某、周某乙、赵某某、邱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频资料;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个人无理诉求,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到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并以在政府办公场所喝农药、跳楼等过激方式给地方政府施压,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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