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7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金华市婺城区,住婺城区雅畈镇********,个体经营。1996年12月31日,因犯流氓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03年7月15日因犯故意故意伤害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雅畈镇********村支部书记章某某交代村出纳周某某将镇里下发的1万元钱用于归还给之前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3人垫付给村会计王某某的工资,但王某某却让周某某将这1万元给自己作为其母亲的污水池补偿的青苗费,为此章某某责怪出纳周某某擅自变更钱款用途,周某某对王某某说了这事。2018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为显示其在村里的威望,故意选择在村委会办公楼人多热闹之处,让人把村支书章某某叫下来,辱骂章某某,朝章某某停在村委会门口的奔驰车尾箱盖踢踹,以此显示自己的淫威。导致奔驰车尾箱盖明显凹陷,章某某为此花费4000元的修理费用。2020年5月12日,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奔驰车后备箱盖价值2300元人民币。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家属根据王某某的意愿,对被害人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修理费发票、周某某提供的现金日记账复印件、2015年王某某报案记录及询问笔录、徐某某寻衅滋事罪案卷材料复印件、2018年章某某报案材料复印件、现场堪查笔录及照片等、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3.鉴定结论:价格认定意见书;
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成某某、 徐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
5.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事生非、逞强好胜,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月倩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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