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乡**村,住**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王某某通过村民选举当选为渑池县**乡**村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甲、村委主任王某乙产生矛盾。王某某于2008年卸任**村监委会主任后,以**村账目不清、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甲贪污为由拒不交出村监委会公章直至2019年,致使**村财务报账受到严重影响。2019年12月17日,时任村支部书记王某甲、村委主任王某乙再次向王某某索要村监委会公章时,王某某向**乡政府、**村村委提出无理要求:额外支付自己2009年至2011年3年监委会主任工资13680元以及2007年自己协调打水井、抽水款项4350元和村内修排水管、道路占用自己土地赔青款1000元,共计19030元。王某甲为要回公章,被迫支付王某某19030元。王某某收到钱之后,将村监委会公章交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款条、扣押清单、前科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破案报告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还赃款19000元,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卿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