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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1********,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郑某某(另案处理)的弟弟郑某甲在黄骅二中附近被人殴打,怀疑是张某某所为。12月13日23时许,郑某某听说张某某在黄骅开发区菲林皇后酒吧,便纠集被告人王某某、井某某、张某甲、孙某某(三人已作行政处罚)来到开发区菲林皇后酒吧,将张某某往三菱越野车上推拽准备拉走。遭到张某某的抵抗后,被告人王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弯刀将其腰部捅伤。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对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一把;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具来源说明、接处警综合单、抓获经过、刑事赔偿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3.证人张某甲、井某某、孙某某、宋某某、郑某甲、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同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闫文成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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