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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由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以来,元某某**镇**村村民王某某,多次以谈对象等为由,到元某某**小区业主位某某家,强行进入位某某家中引发冲突。元某某公安局槐阳分局民警多次接报警处警并口头警告王某某。2019年5月30日,元某某公安局槐阳分局依法行政拘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王某某。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办案民警处理不公,遂多次打电话辱骂、恐吓办案民警时某某,其行为给时某某本人及家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石家庄市公安局民警出警记录复印件,元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出警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建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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