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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至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张某某家,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无故将张某某车牌为苏HK****奥迪A3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右侧副驾驶车门等处砸坏。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回家途中,又使用铁锤无故将停放在小区内的许某甲车牌为苏H*****雪佛兰赛欧汽车的右侧副驾驶玻璃、许某乙车牌为苏HC****雪佛兰科鲁兹汽车的左后侧玻璃、许某丙车牌为苏HT****现代悦纳汽车的驾驶室玻璃砸坏。经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的汽车被砸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149元,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三人的汽车被砸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58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四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铁锤以及被砸汽车等物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许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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