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修文镇某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陈某某案多次上访,在修文镇人民政府、榆次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等部门告知其上访事由不属于信访部门职权范围,上访事项可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对其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情况下,2018年10月23日携带材料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1次,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行政警告1次;2018年11月26日再次携带材料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1次,因寻衅滋事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行政拘留1次;2019年9月以来,王某某借国庆七十周年大庆敏感节点,多次购买赴京火车票,被修文镇政府和村干部劝说未去,2019年11月25日,王某某再次携带材料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彦利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证据壹张、光盘壹张。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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