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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9********,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琅塘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凌晨,魏某某(已判决)喊了伍某甲和伍某乙(均已判决)一起到新化县**镇“**网咖”找他正在追求的女生戴某甲,因魏某某声音过大,遭到戴某甲的朋友陈某甲等人的呵斥,双方继而发生打斗,后被陈某乙等人劝开。魏某某不服,便联系田某某,要他喊人来**镇帮忙打架,田某某表示同意。

2017年12月16日晚,田某某纠集刘某甲(另案处理)、伍某丙(已判决)、孟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纠集戴某乙、戴某丙、伍某甲(均已判决)和刘某乙(另案处理)携带砍刀等凶器赶往新化县**镇“**网咖”找对方报复,王某某、刘某甲负责开车。其中王某某开车带田某某等人到戴某丁店内拿砍刀等凶器。被害人陈某丙和陈某乙等人从网吧出来,田某某、伍某丙、戴某乙、戴某丙、伍某甲、魏某某孟某某、刘某乙便持砍刀追砍、王某某持石头追击陈某丙等人,其中孟某某持刀砍伤陈某丙脸部。经鉴定:陈某丙右眼球萎缩、面部中心区内瘢痕长度9.8厘米,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8月27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陈某丙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次作案,王某某系积极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亦平

检察官助理:伍松辉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917690****)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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