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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住扶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前往**果库,向被害人赵某某要苹果筐子,赵某某称没有闲筐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某某返回家中后,从厨房案板上拿起菜刀,再次前往**果库,不听他人劝阻,当众先后追砍被害人冉某某、赵某某、郑某甲,将冉某某羽绒服砍破两个口子,后王某某被郑某乙持棍打落菜刀并予以控制。

赵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王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立案文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冉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斐

检察官助理:常晓婷

2020年12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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