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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2031970********,小学毕业,无业,住本市**乡**村。2011年3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29日因敲诈勒索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2006年6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而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1月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五六年前被被害人王某乙打伤为由,纠集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陈某乙(后二人在逃)。王某甲让高某某打电话将王某乙约至本市**医院南门口。后王某甲等四人将王某乙挟持到**路附近的“**”浴池的一房间内,对其进行殴打,王某甲用刀将其砍伤。造成王某乙身上多处损伤、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 2.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1份;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韦某某、伊某某等4人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人为逞强耍横而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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