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11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被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何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天峨县**镇**市场**与他人发生矛盾,随即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和唐某某、金某甲、田某某、索某某(四人另案处理)持刀具到天峨县**镇**路**公寓找对方,在**公寓五楼找对方无果,王某甲、何某某对**公寓五楼房门、电闸、护栏进行打砸,严重影响房客休息。经天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源公寓五楼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100元。次日,王某甲家属代其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赔偿协议、和解协议等;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唐某某、索某某、金某甲、杨某某、刘某某、金某乙、王某乙、陈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
5.鉴定意见:天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6.搜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搜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20年6月11日金源公寓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寻求刺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长鸣
检察官助理:陈家漯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
2.诉讼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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