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省甘谷县,户籍地甘肃省甘谷县**乡**村**号。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1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大沙地47号盛景大厦门前的人行道派发宣传单给被害人蔡某某时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围堵被害人蔡某某,赵某某推搡被害人并殴打被害人腹部一拳,被告人王某某用在路边拾起的自行车锁殴打蔡某某头部数下,后被害人逃走,被告人王某某持自行车锁与赵某某追逐被害人未果。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大沙地盛景大厦附门口被民警抓获。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蔡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海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400****;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80665****。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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