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4195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社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从2017年开始上访反映迁坟补偿款处理不公、自己与赵某某被他人殴打等问题。关于迁坟补偿款问题,被告人王某乙于2018年9月4日同意其夫妇与堂叔伯兄弟协商的迁坟补偿协议,已收到迁坟补偿款三万元整,并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关于被他人殴打问题,经昔阳县公安局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事实,王某乙信访事项现已办结。在此情况下,2017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中南海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的情况下,频繁到该地非法上访。此外,王某乙及其家人还到昔阳县政府拦截、辱骂县领导,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乙到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昔阳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2.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到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昔阳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3.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乙及其亲属到昔阳县政府食堂附近拦截、辱骂县领导,昔阳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4.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乙到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5.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乙被传唤至昔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地上哭闹不止,当场脱下裤子就地小便,严重影响办案中心正常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翟某某等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王某甲在昔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寻衅滋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信访法律法规,多次到国家重点地区非法上访,经过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到重点地区非访,在政府机关起哄闹事,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烨琦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昔阳县**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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