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镇**街**号**,住太原市迎某某**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6月1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3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迎某某郝庄镇松庄村世锦家园小区、迎某某东山雅居小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被害人武某某等人财物共11次,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5日18时许、5月15日21时许、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三次至本市迎某某郝庄镇松庄村世锦家园小区生活超市,强拿硬要被害人李某某蔬菜、水果、肉、烟、酒等(售价人民币180元),砸碎玻璃一块(购价人民币200元)。
2020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迎某某郝庄镇松庄村世锦家园小区武丹副食店,强拿硬要被害人武某某烟、酒、副食等(售价人民币29元)。
2020年5月15日、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两次至本市迎某某东山雅居小区六味斋店,强拿硬要料酒、高粱白(售价人民币36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迎某某东山雅居小区东雅浴池砸坏被害人马某某价值2300元钢化玻璃门一扇(购价人民币2300元)、花盆一个(购价人民币80元)。
2020年5月19日10时许、5月21日18时许、5月22日11时许、2020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四次至本市迎某某郝庄镇松庄村世锦家园小区金虎便利店,强拿硬要烟、酒、副食等(售价人民币2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亚思
检察官助理:贺永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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