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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安庆**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9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城**公馆*号楼*单元乘坐电梯时,在有1名孕妇梁某某(女,28岁)同乘的情况下任意用脚踢踹电梯门,导致电梯损坏,卡在14-15楼之间,并将电梯内的监控设备打坏。在物业工作人员将其救出后与物业工作人员争吵,随意踢打物业工作人员夏某某(女,31岁)、李李某某(女,23岁、案发时系孕妇)、杨杨某某(男,55岁)。经鉴定,王凯王某某造成电梯、监控设备的损失共计3804元,夏德笑某某肢体部损伤程序系轻微伤。

同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物业公司损失4240元、分别赔偿夏某某、李李某某、杨杨某某损失11000元、10800元、500元,并取得物业公司、梁梁某某、夏某某等4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谅解书等)、证人证言(谢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夏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自首、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随意殴打孕妇、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守鹏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8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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