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乳名“金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5日下午,沂南县民政局、沂南县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工作人员到沂南县**镇**村西山前勘查规划沂南县火葬场时,被聚集的村民围堵至附近的马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以要见工作人员为由结伙冲入马某某家滋事,在马某某家中殴打马某某,致马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侦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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